亲友小聚把酒言欢本是寻常,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绝不能触碰。自醉驾入刑以来,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两人一同饮酒、一同违法,最终双双获罪。
今年1月11日晚,列某、周某二人聚餐饮酒至深夜。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驾车送列某返回宿舍途中,驾驶经验不足的列某提出想借机练车。周某明知两人均处于饮酒状态,仍擅自将车辆交由列某驾驶。
列某酒后驾车行至市区某路口右转时,因车速过快、心神慌乱,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车辆失控撞击路边石墩、树木,造成车辆损毁及公共设施损坏。事故事发后,周某主动拨打110报警,二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司法鉴定:列某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为172.3毫克,属醉酒驾驶;周某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为60毫克,属饮酒驾驶。案发后,周某主动赔偿市政设施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桐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列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明知列某饮酒,仍违规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为醉驾行为提供帮助,二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最终,二人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付出了法律代价。
本案是典型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例。周某自身虽未达到醉驾标准,但放任、纵容他人酒后驾车并提供车辆,已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郑重提醒:驾车出行,既要对自己生命负责,更要对路人、公共安全负责。广大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时刻严守交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共同守护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倪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