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由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涉恶犯罪集团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为首,以被告人伍某、范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居住宾馆,无正当职业,经常出入KTV、饭店等高消费场所,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凶斗狠、酗酒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聚众斗殴犯罪事实1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7起。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伍某、范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者,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伍某、范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人江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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