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桐城市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制度规定对项目资金发放负有实施、协同实施和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包括:擅自或授意或暗示他人虚报、漏报、瞒报、错报、缓报、不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资金发放项目基础信息的;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上报的项目基础信息失真失实的;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或不及时、全面公开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项目资金发放的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的以及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的等。
对工程施工责任单位及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包括: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工程具体实施方案的;漠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擅自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序时进度完成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等。
对负有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包括:工程类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程序、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后评价制等制度的等。
(朱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