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猪增长数量超标,可进行种群调控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监测,每五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档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野猪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野生动物放生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生活
近年来,社会爱心人士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行为屡见不鲜,市民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殊不知放生也有科学讲究,若随意而为不仅不能保证所放生动物的生命,而且还会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关于食用野生动物问题,社会也一直关注。如果在野生动物食用方面不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将助长滥食野生动物之风,不仅对盗猎野生动物产生刺激作用,甚至造成种群数量下降、濒危等严重后果。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且,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药用,既涉及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涉及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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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1种
我省位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属生态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典型区域,全省动物种类繁多,已知脊椎动物736种,占全国种数的10%以上;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1种,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3种,列入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360种,是白鳍豚、黑麂、江豚、扬子鳄等珍稀濒危动物的主要分布地。目前我省有自然保护区105处,总面积47.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80%以上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