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发布健康脱贫工程相关实施意见后,日前,淮北市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进一步明确针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贫困人口的各项医疗保障,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
细则规定的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已脱贫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即“180”补充医保)。
按照细则,贫困人口就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人口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贫困人口原则上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县域外转诊实行备案管理,未经转诊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急危重症等未及时实行备案转诊的,先向县级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行为,细则给出严格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未征得患者同意的非合规费用支出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要将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按规定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因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淮北市将以实施“121”工程为契机,切实加强对贫困人口的疾病防控工作。即,关注一个家庭,贫困人口家庭全部纳入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管理,对贫困家庭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实行全额保障;“治”病“防”病双轮驱动,落实“两免”“两降”“四提高”“一兜底”和“慢性病门诊补偿180”工程,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实行分类健康干预,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预约转诊等服务;实行一个网格覆盖,组建“一格三员”服务团队,形成全覆盖盖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群众健康意识,降低慢性病发病风险。
着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按照细则,各县区全面摸清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设施、床位设置、医疗设备等方面的缺口和需求,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到2017年底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