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桐城招聘网
  • 安徽省桐城中学120周年校庆专题
当前位置: 桐城 > 综合资讯 > 社会

一起追尾事故 查出三项违法行为

2024-04-15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撰稿:黄永武 许菊红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心中无“法”、心存侥幸、胆大妄为,货车司机王某祥因此付出了惨痛代价,追悔未及。鉴于其违法行为,近日,桐城市公安局决定合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0日;安庆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其处以罚款74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月20日夜间,王某祥驾驶皖CC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烟汕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206公里90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向崔某光驾驶的皖F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警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祥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祥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后经抽取王某祥血液经司法鉴定,王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同时查明王某祥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从事营运的),且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警方对王某祥涉嫌酒后驾驶、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多项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桐城交警在此提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要时刻遵守交通法规,绷紧安全弦,切实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所持驾驶证与驾驶的车辆相符,且保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切实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起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黄永武  许菊红)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撰稿:黄永武 许菊红
责编:小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