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
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段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3月9日晚10时许,男子段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HHXX5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桐城城区和平路与同安南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采集。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目前,段某已被送往桐城市看守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