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以顺路捎客为由盗窃案件时,经过认真审阅报请批捕卷宗并未发现什么异常情况,随后逐人进行提审。在案件快要到期时,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主犯系家内独子,其父母及妻子均已去世,仅留下一个15岁女儿(初中生)及一个9岁儿子(尚未入学)在家。
出于人道主义及人文关怀,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情况向领导汇报,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之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监视居住。
因该案比较特殊,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成年人子女是否能够更好地享受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根据领导指示,调查该两名子女是否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并做好该两名未成年子女生存、教育问题。随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同警方联系,经调查了解,该两名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低保政策,外公外婆尚在世,15岁女儿会自己煮饭,平时也由她照顾弟弟。
经再次向领导汇报,主犯刘某某多次作案,再加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继续作案可能性较大,且其未成年子女尚有外公外婆在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不逮捕可能会放纵犯罪,遂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鉴于本案比较特殊,涉及未成年人成长、教育问题,承办检察官已让警方向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该户家庭情况,并做好主犯刘某某未成年子女监护工作及教育工作,确保祖国未来花朵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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