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有校车的学校要与其校(园)长签订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切实承担起学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切实落实自有校车和租用校车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落实学校幼儿园租用车辆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租用车辆,并一定要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出租单位、驾驶员和租用单位的各项安全责任。
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员责任。建立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资质审核与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校车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违规驾驶行为。驾驶员接送完毕收车锁门前要查验车内学生幼儿下车情况。
落实跟车人员责任。学校幼儿园自有或租用车辆都必须有专人跟车,跟车人员要对学生幼儿进行乘车安全教育、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以及与接送家长和班级教师做好对接。
落实学生家长的责任。学校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家长的安全监护责任,劝导家长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同时监督和教育孩子不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防范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并通过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校讯通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提醒家长和学生注意离校、返校和假期期间的交通安全。
严格执行校车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二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校车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省教育厅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继续加强对校车安全工作隐患排查;重点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安全情况加强督查,并与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工作紧密结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营运车辆的监管,切实改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建立健全辖区校车安全工作台帐,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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