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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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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就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建立约束反馈机制;夯实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实行备案报告制度;强化监督责任追究,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等方面作出严格要求。

    在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建立约束反馈机制方面,一是预算安排实行告知制度和备案制度。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年初预算时,还要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经费数额作出规定并及时告知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预算执行实行对下监控制度。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将下达本级和分解中央、省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指标文件抄送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上级财政、教育部门监控下一级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三是监督检查实行整改反馈制度。上一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财政、教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将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向上一级财政、教育部门反馈。四是投入结果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实行义务教育经费报表编报制度,及时快捷反映预算执行进度;逐步建立投入公示制度,年初公示预算,年终公示执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五是管理责任实行省统筹、市指导、县为主制度。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绩效评价等办法。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县(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统筹指导。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对上级和本级义务教育经费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在夯实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方面。一是统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市、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基础信息的统计,对于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特别是义保资金核拨依据的学生数等基础信息,主要负责同志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在核拨义务教育经费前,要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数等基础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虚报教育基础信息套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情况。二是预算管理实行“一校一预算”制度。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县(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和指导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逐步统一中小学预算编制报表、软件等,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三是财务管理实行“双审核”的“校财局管”制度。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校财局管”的管理模式,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开展财务稽查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支出的审核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切实把好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四是民主理财实行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度。学校内部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务和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核。建立学校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学校要在固定公示栏公示学校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建立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度,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研究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实行备案报告制度方面,一是经费使用实行“双备案”制度。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对因由公用经费提前拨付机制而形成的上级和本级公用经费政策性结余,要本着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的原则,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全部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办学条件改善,严禁用于发放人员津补贴或偿还债务等。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备案报告制度,每年学校资金使用情况分别向县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市、县(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报告。二是经费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特设专户制度。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要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统一支付、统一管理,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高效和快捷。三是相关经费实行“钱随人走”制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由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定期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据此调整公用经费。

    在强化监督责任追究,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方面。一是建立县级专项检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有关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二是建立市级专项督查制度。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三是执行省重点监管县制度。省教育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义保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县(区),将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重点监管县”监管对象范围实施监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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