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桐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桐城辖区内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10月14日6时许,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赶赴孔城镇菜市场附近处置徐某砸车事宜。出警民警在将涉嫌酒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时,遭到徐某的反抗,造成一民警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徐某在庭前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徐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提出了量刑建议。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作为公民理应予以配合、支持,敬畏法律,尊重执法权威。徐某作为一名“95后”青年,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端闹事,遇到民警执法时暴力袭警且致民警受伤,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罪名和量刑档次。(赵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