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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刑仍不改 第三次酒驾又被查

2022-02-26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撰稿:姚笃留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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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9月20日,刘某江先后因饮酒驾驶、醉驾被市公安机关处理、法院判刑,但他仍不思悔改,于2022年2月15日,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年检汽车上路,被桐城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


2022年2月15日,桐城交警大队二中队在辖区范毛路严查酒后驾驶。14时35分,民警发现一辆皖AL9WXX小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有异样,遂上前检查。民警让其出示证件,刘某江无法出示有效证件,且疑似酒驾。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3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暂扣其车辆,口头传唤刘某江前往中队接受调查。


调查中,民警发现:2019年11月28日,刘某江在烟汕线1182公里50米处,因酒后驾驶未年审汽车被桐城交警大队查获,暂扣刘某江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刘某江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范岗镇棋盘岭行驶至G206国道长城集团路段时,因酒精发作,将车停放在该路段中间,路人报警后,桐城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现场对刘某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遂将其带至桐城市华鑫骨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刘某江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21日,桐城交警大队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2021年3月18日,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刘某江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次,民警发现刘某江驾照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未按规定年检汽车上路行驶,且第三次酒后驾驶。


2月22日,桐城交警大队根据刘某江的违法行为,对其合并罚款3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处罚。(姚笃留)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撰稿:姚笃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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