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桐城市范岗镇一五金电镀厂法人李某及其具体实施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
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无环保手续情况下承接加工滚筒刷支架订单,被告人杨某(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该厂镀锌车间修了排水沟,电镀废液直接排到厂区边的小河里,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非法获利9万元左右。2017年2月27日,市环保局下达《环境问题监察决定书》并当场查封镀锌设备且提取水样。经检测,水样总锌超出国家标准十倍以上。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杨某属共犯。李某、杨某在被市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期间仍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应当从重处罚,且李某、杨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某、杨某犯污染环境罪,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