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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材料款拖欠近3年 被拘留后写下悔过书

2017-11-2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汪伟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桐城 法院
        “本人李某,因有履行能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5000元材料款的法律义务,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恳请原谅自己的错误,望法院提前解除对我的拘留手续。” 一位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采取拘留手续后,在拘留所向桐城市人民法院写了一份悔过书。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执行人李某在申请执行人洪某处购买砖、砂石等材料建造猪舍,材料款近5000元。经洪某多次催讨,李某分文未付,后洪某诉至法院。在法院判决的指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某仍未履行给付材料款的法律义务。2017年11月20日上午,桐城法院执行局按照法律手续通知李某到庭后,告知其拖欠材料款仅有5000元,希望能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对其释明法律利害关系后,李某仍拒绝支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2017年11月20日下午,在法律的威慑力面前,李某终于认识到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在拘留所里积极联系家人,支付了全部的材料款,并诚恳地写下了文章开头的那份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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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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