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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男失职失责 特困女法援维权

2017-11-24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雷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桐城 司法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受援人:荣某

指派单位: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桐城市吕亭镇法律服务所  项宗付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份,荣某和被告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23日双方到桐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就约定了男方入赘到女方家生活,承担照顾女方父母的责任。但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李某某就不再愿意居住生活在原告家,2015年5月份,被告以外出务工为由就再也没有回来,也无任何信息。被告离家时非常清楚,原告已怀孕5个多月的身孕,也知道原告在什么时间生产,可是,在以后的日子里,被告信息全无,同年10月28日荣某生育一子,直到现在连自己的孩子都没有见过一面。原告只好独自抚养小孩,生活十分困难。被告的行为已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心,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因原告家庭系特困户,申请了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吕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项宗付同志受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了该案。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全部案情以及原告的想法和要求,认真做了记录。另外,承办人员结合案件的性质,协助原告收集证据,认真撰写起诉书并于2017年6月8日到桐城市人民法院立案。

承办结果:

2017年10月19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承办人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尽管被告缺席,但承办人仍经过举证,详细阐述了事实与理由,主张原被告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应准予离婚。最后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荣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荣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简要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导致的离婚案件,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数月被告即离家出走,音信全无,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未尽到法定责任及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但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结婚的决定,切不可草率结婚。本案中,原告虽然胜诉了,但也留下了无尽的的烦恼和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雷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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