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桐城法院成功调处由泰兴市人民法院移送至该院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系江苏泰拓某公司,被告系安徽东南某公司。审理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后,情绪异常激动,认为与原告之间货款两清,却被诉至法院,心里实在憋屈。承办法官告知其 “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款已结算并支付完毕,原告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反之,即使货款已经给付,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也不能采信。此案经过庭审,在举证、质证阶段,当事人各执己见,相持不下;调解阶段,承包法官虽尽力化解矛盾,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在该案依法宣判前,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系外地企业,即使判决其胜诉,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中,也得在江苏和桐城之间往返数次,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且被告经济效益不好,执行难度大等因素,遂决定调解再添“一把火”。承办法官切中双方的软肋,分析、查摆各自会出现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由他们自己作出选择。可能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官真心、真情,也认为只有“和为贵”才会催成他们双赢。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消除了双方隔阂,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