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建部等6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明确2016年桐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控制时间节点,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按照桐城市编制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8年)》和《“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2016年采取以适度规模集中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重点解决山区21个贫困村自来水“村村通”。
二、资金筹措
根据我省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除中央投资外,省级与市县各承担50%进行配套。
(一)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级财政将足额承担省级配套资金;桐城市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额及时配套到位。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三、建设管理
桐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落实建后管养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其中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主体。桐城市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等制度。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桐城市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按照我省实施农村饮水脱贫攻坚工程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水利扶贫作为“十三五”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精心谋划,综合施策。要对所有贫困村的水利扶贫工作建立台帐,逐村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逐年验收销号。水利、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水利扶贫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确保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三)完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工程管护组织,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