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桐城市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2015年我院共受理212件,其中调解142件、裁决64件,其它方式处理25件,结案率达100%,裁决率不到25%。通过细致的仲裁调解工作,不仅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促进了桐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一是工伤待遇争议多,桐城市个体工商企业发达,由于用工人数少,工商户参保意识不强,导致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支付而发生争议;二是社会保险争议多,由于桐城市许多规模以上企业由原乡镇企业转型,老职工多,参保负担重,出现了部分企业没有参保或是没有足额参保而发生争议;三是工资报酬争议多,主要是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及加班加点工资,很多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不落实而发生争议;四是劳动关系确认多,主要发生在小型企业或建筑行业较多。
一、仲裁实体化建设稳步推进,调解平台运行高效
桐城市早在2012年,就在全省率先成立了首家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近三年的努力,仲裁院已经组建了一支办案相对独立、工作人员专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目前现有专职仲裁员4人,从事仲裁工作均在10年以上,局党组高度重视劳动仲裁工作,不论其它人员如何流动,仲裁岗位保持相对固定,坚决打造一支会裁、会调的仲裁员队伍。在推进仲裁院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基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组织建设,形成了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为龙头,劳动争议仲裁院为核心,基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心为主体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格局。目前桐城市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64个,其中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心16个,事业单位设立调解组织9个,企业设立调解组织 34个,共有专兼职调解员218人,基本实现了小的争议不出镇(街道)以及企业的目标。今年我市投资20多万元,按照县级仲裁机构的建设标准,为仲裁院单独装修了近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即将投入使用,内部设施完善,包括标准化仲裁庭、调解室、资料室以及办公室等,内部设施将全部配套齐全,有效改善了仲裁办公环境。
二、坚持以“调”为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我们深知,凡是到我们仲裁来的人,都带着一股怨气,他们无处排解时,才想到仲裁,同时也感到,仲裁人员不仅是工作累,更重要的是心累,部分案件当事人常常无理取闹,这点每个从事仲裁的都会深有体会。因此,只有及时把矛盾化解,才能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坚持把裁决案件作为最后的一种选择。一是通过情感沟通及矛盾转化化解。人都是有感情的,通过法律渠道诉求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在调解中,注重抓住双方的情感软肋进行调解。记得有一次,一位超市老员工被企业无故辞退,提出了高额的补偿要求,我们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倾听中,了解了事件的原委,原来是对企业重新安排的岗位不满意,而和企业形成了矛盾,但同时,我们又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这位员工对这家超市很有感情,尤其是和老板的孩子情同母子。由此,我们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解,最终这名老员工接受了我们的建议,重新到企业进行了上岗。二是通过向企业阐明法律化解。及时通过了解,掌握企业用工管理情况,如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主要是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意承担责任,工伤职工只好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我们向单位告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工资,但可以通过补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第11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采用这种途径,成功调解的案例很多。再比如,通过了解,我们知道,职工的最先的诉求往往是单一的,我们可以告知企业,只有快速化解矛盾,才能有效避免职工更多的诉求。三是开通多个调解“窗口”形成合力化解。我市仲裁院注重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及科室,立足争议早发现、早解决。针对一些困难及一些文化程度偏低的群体,我们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让法律随时为他们进行维权服务,目前,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已实现了法律援助全覆盖。同时,我们还指导法援律师积极与企业进行协调,通过他们再搭建一座企业和职工的连心桥,方便了案件的解决。实践中,我院和法律援助律师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按照我们的观点,就是要解决矛盾,不要增加矛盾。如律师在帮助职工维权时,针对诉求写申请,不额外增加仲裁请求,即使有职工维权意识强,诉求很多,律师在递交仲裁申请书时,会要求职工填写风险告知书,及时告知诉讼风险,以此加以约束。比较典型的是一起超市劳动纠纷,由于该超市关闭没有及时和职工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近百余人来到仲裁,各说各的诉求,我们立即联系法援律师作为代理,统一诉求、统一补偿标准,在企业和职工之间做好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大多数职工又在新的超市重新上岗;积极协调和指导局职能科室社会保险科化解工伤等保险争议。工伤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中,由社保科牵头调解争议。我们的具体做法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引导双方根据职工伤情,在无须进行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的前提下,本着相对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到仲裁出具调解书,并载明本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履行,工伤职工放弃工伤认定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诉求权,做到案结事了。这种途径处理的最大优势是方便快速;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社保科、仲裁院及时引导企业打包向职工一次性支付,达到企业少出点、职工早点拿到现金,实现二者双赢的目的;针对企业拖欠工资等案件,我院在接到职工的申请后,不急于立案,而是积极与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沟通和联系,通过他们联系企业,并要求企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在企业仍然不支付的情况下,由我们仲裁部门出面,向企业宣讲《劳动合同法》,其中第85条上面明确载明,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可在仲裁部门申请加付赔偿金。其实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我们也理解企业的难处,并不是真的要求他们支付赔偿金,就是该支付的支付到位就行了,职工方面,我们也不会说得很多,诉求多了,问题反而不容易解决。
三、打造良好的仲裁形象,提升了仲裁的公信力
取得企业、职工以及社会的信任,这是我们多次成功调解的关键。我们十分注重抓好仲裁人员的队伍建设,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仲裁活动的工作制度、行为规范和工作机制,机构管理逐渐完善,仲裁队伍的纪律作风有所加强,仲裁活动逐步规范。我院仲裁人员严守各项工作纪律,杜绝办人情案,公正执法,深受广大企业和职工的信赖,树立了仲裁的良好形象,从而进一步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论语》中,孔子说过: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意思是在上的人自身做事正当,不用命令,人们自然会照样去做;如果自身做事不正当。虽有命令,人们也是不肯服从的。因此,经常有单位主动找到我们仲裁院,要求解决和职工之间的纠纷,并且表示,服从和尊重仲裁院的意见,在他们的心中,仲裁部门既依法,更重情,这个情,就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减少企业的付出,同时也为职工减少了诉累。对难以调解的案件,我院坚持依法仲裁。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企业触犯了劳动法律法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不出庭参加庭审也拒绝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快速依法从重裁决,让职工从仲裁中看到希望,也让企业受到教育。同时,我们还经常和法院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结果,督促案件的执行。
四、广泛宣传劳动法律知识,企业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宣传和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让企业成为争议纠纷的明白人,及时指导和规范企业合法用工,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一是不定期邀请用工企业代表参加仲裁庭审。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将案件处理与劳动法规宣讲有机结合,达到“庭审一次,教育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示范效应。二是向企业汇编整理下发示范性案例以及用工风险提示。我们每年都将本市发生率较高的案例进行分类汇编免费发放给企业,千言万语不如身边的说法来得深刻,以此教育和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今年,我院在暖企行动中,将企业用工常见风险列举40条,下发给企业主要负责人,以此进一步规范用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用工风险。三是广泛推行仲裁建议书。我们针对个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向整个行业乃至更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送仲裁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预警,及时指导用人单位纠正问题,规范用工行为,达到“源头预防”的目的。
2015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体仲裁人员的共同努力,赢得了企业和职工的普遍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争议,找仲裁”,仲裁院成为了他们可以共同信赖的“娘家”。今后,我们将继续保持干劲,发现不足,再接再励,为推动桐城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