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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受处罚

2015-11-19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桐网编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日前,桐城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新渡镇某村有人在林地上建房,破坏林地。桐城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迅速派执法人员前往查处。经查实,该镇某村村民魏某在其承包的林地上,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造房多间,面积计216平方米。执法人员首先向其宣传《森林法》中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相关规定,严肃指出其未经审批在林地上建房的行为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处罚。随后,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魏某表示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并愉快地接受了行政处罚。
    林地是林业的重要资源,实行"绿线"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征占用或在林地上采石、采沙、取土、工程建设,都要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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