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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成功抗诉一起刑事判决案件

2015-10-21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黄玉佩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2015年10月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桐城法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吴某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赁经营的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三楼温泉会所先后招募、容留10多名女性向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项目,与这些女性约定比例分成,并雇佣胡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作为领班对上述女性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吴某某与卖淫女于每月1号、11号、21号进行结算,每月支付胡某2000元基本工资,另加提成费。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不法手段,从中非法获利25万余元。2014年9月10日安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省公安厅转交的举报线索后到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三楼温泉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刘某某等8名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人员,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安庆市公安局投案。
    该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我院在法定期限内,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温泉会所的工商登记信息虽没有记载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但该温泉会所2014年6月至9月经营期间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就是吴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第一款内容是关于有关服务行业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实施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一审判决对该情节未作出评价,没有体现该法条对被告人吴某某从重处罚的刑罚旨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检察机关的该项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了对被告人吴某从重处罚的终审判决。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黄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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