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法院“暖企”辟蹊径,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
2015-05-06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桐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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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企”行动开展以来,桐城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企诉讼时,总是穷尽司法途径,竭力为本市企业追偿欠款。近日,该院通过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帮助安徽丹凤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掌握了主动权,给企业吃下了“定心丸”。2015年4月20日,申请人安徽丹凤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立案庭递交了四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某公司名下的共400 万元的等值财产或到期债权,立案庭第一时间受理了保全申请,由于人手不足,在院领导的协调下,民二庭协助立案庭办理该诉前保全案件。根据申请人给出的线索,两庭负责人判断被告现有的财产并不一定能满足债权人的保全请求,但申请人提供的另一情况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深圳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今后第三人一旦履行了债权,被申请人很可能会设法转移财产以规避诉讼。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但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抵偿,这在以往会导致保全难以进行。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这一难题的解决有了新途径。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根据该条规定,两庭立即组成联合办案小组赶到深圳,对深圳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进行了冻结,并以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限制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支付货款。
此次成功保全使得原告企业在维权之路上占得了先机,为企业维护权益、实现债权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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