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7月1日起由现在的每月318元调整到442元,原来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费15元停止发放。
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我市本年度的缴费基数1008元,缴费比例8.1%,并同步缴纳医疗救助费96元,此两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每月90元。并从当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自行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
四是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是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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