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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典型案例评析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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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箱突起火 维权获赔偿

 【案例简介】

 2011年7月21日,市消协接程某投诉,称其于2008年7月26日购买的电冰箱,于7月20日下午发生火灾。因当时家中无人,邻居电话告知险情。程某赶回家后,发现一楼窗帘、吊灯烧坏,一至三楼房屋大面积熏黑。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到程某家调查,作现场笔录并拍摄房屋受损照片,同时告知消费者要及时与市消防大队联系,以明确起火原因。7月26日,程某提交了由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指出,起火原因系冰箱压缩机故障。市消协及时与冰箱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在调查后,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价格的冰箱,并赔偿损失一万元。程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冰箱质量出现问题导致起火的事故投诉。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此案中,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美容服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

 华女士因脸部出现痘痘,于2011年7月26日在某化妆品销售部办理价值880元的美容卡一张,凭此卡可消费48次。店方承诺能帮华女士根治痘痘。华女士定期接受治疗共23次,痘痘不仅没有明显好转而且仍继续增长,美容师建议刮砂,需另花费1080元,但不能保证完全有效果。华女士有受骗之感,于同年10月31日投诉到消协,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便通知店方前往消协进行调解。店方认为,痘痘治疗效果不明显是与消费者不配合治疗及自身的内分泌有关。但消费者认为该店前期治疗效果不明显不愿继续治疗。消协向经营者宣传《消法》和《条例》,指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店最终同意退还余款44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服务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达到约定效果而发生纠纷的案例。

 据《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华女士有权要求退还所收的费用。

 假劣稻种导致减产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年6月13日,青草镇陈某在青草某门市部购买“新优188”稻种30斤。收获季节,陈某发现种植此稻种的12亩稻严重减产。农业站派技术人员到田间察看,也无法判断原因。同年10月8日,陈某到市消协青草分会投诉,要求进行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草消协分会到现场,发现陈某种植的“新优188”稻谷大多干瘪。农作物灾情及种子质量鉴定须由当事人申请农业执法部门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陈某不愿承担不菲的鉴定费用。又因为陈某未保存种子的包装袋,造成取证和责任认定困难。为了帮农户把损失降到最低,青草消费分会不断协调,最终由该种子销售门市部赔偿陈某3300元减产损失费。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农民利益受侵害的投诉案例。根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此案中,经销商因出售劣质稻种导致消费者播种的稻子减产,损失严重,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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