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了解到,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努力让计生家庭优先享受发展成果。
根据政策规定,我市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和农村居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市财政对每人每年增加30元补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据统计,此项计生政策性补贴,全年财政支出约200万元,惠及全市广大城乡计生家庭,同时也推动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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