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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霸王条款”说“不”!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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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市工商局迅速行动,对依法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点评,以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霸王条款”的维权意识。
    霸王条款一  某娱乐场所、餐饮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规定不能自带酒水,只能消费酒店里提供的酒水,  这样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强行剥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应当认定该规定无效。
    霸王条款二  某超市消费便利卡:本卡不挂失、遗失不补;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意见  办理挂失手续是发行人的义务,理由如下:
    l、挂失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涉及对合法持卡人的判断问题;
    2、发卡人有办理挂失的条件,因发卡人掌握准确的卡内信息,卡号是唯一特定的;
    3、挂失不会造成发卡人的任何损失,相反不挂失,则一定会给发卡人带来非法利益,从法律层面说“不挂失、遗失不补”是发卡人单方面免除自己义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三  某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业务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超市以此项服务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当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  某超市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点评意见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对自己提供的商品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已构成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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