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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醉酒驾车后偷换血样案件被依法判刑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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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鸠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系我市首例醉酒驾车后采取偷换血样手段企图逃脱罪责的案件。

    经查,2012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轿车,被执勤警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测试,黄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0.89mg/l,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呼出气体酒精浓度与血液酒精浓度对照表》,黄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6mg/100ml。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勤民警将黄某某带至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当天上午,民警到医院领取血样,发现贴有标签的血样消失。经侦查发现,2012年7月11日5时50分左右,黄某某潜入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将保存于低温冰柜内贴有标签的血样取出并销毁(包括试管),然后又通过第五人民医院有关人员重新抽取自己血液放入新试管内(未贴标签),将新血样放回低温冰柜加以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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