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桐城居民戴某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报案称,2021年10月,其与信用修复中介刘某签订《征信逾期记录处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刘某“90日内帮助戴某洗白征信”,戴某需“支付2.5万元征信修复费用”。事后,戴某察觉上当受骗,要求刘某退还“征信修复”费用,刘某以“征信修复已经开始,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未到合同约定的90日之内”为由拒绝退还。
近年来,随着征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征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征信铲单”“信用修复”的幌子,大肆宣传可删除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误导信息主体委托其开展代理维权,牟取不当收益,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征信系统公信力。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3月-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征信修复”乱象治理“百日行动”。在此,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郑重提醒:
一、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概念。目前,我国征信业所有法规、制度、文件中均未提及“征信修复”概念。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本质上是一种纠错机制,与不法分子宣称的“花钱铲除、洗白不良征信记录”骗局有着本质区别。
二、认清“征信修复”典型套路和风险。“征信修复”代理人教唆信息主体捏造不实理由,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恶意投诉等手段企图修改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退款或失联。部分机构还诱导他人用代理、加盟方式办理“征信修复”,骗取代理、加盟费用。《征信逾期记录处理委托协议》或类似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有偿“征信修复”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正确认识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实践中,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数据提供机构,均无权修改、删除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四、通过正规渠道依法依规理性维权。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社会公众要关心关爱关注自身信用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