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桐城中学120周年校庆专题
  • 桐城锌米
当前位置: 桐城 > 桐城新闻

投票选举的准备、组织及其原则

2021-12-11 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关键字: 投票选举 选民

投票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组织好投票选举,对于保证换届选举的成功具有最直接的意义。

一、准备工作

1、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1)制定投票选举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下发各选区执行。

(2)张榜公布选举日,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选民发出公告。

(3)选举委员会按照选举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主持投票选举”的规定,委派各选区投票选举

主持人。投票选举主持人不能是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主持人的职责是:①召开选区工作小组会议,安排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宜;②检查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及流动票箱的准备情况;③主持和监督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保证选举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④指导和监督计票工作,宣布选举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报同级选举委员会审查。

(4)组织培训各选区投票主持人和工作人员。

(5)印制、分发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表、代表登记表等。

(6)统一印发各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讲话提纲。

(7)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8)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9)审查和批准选民委托投票。

(10)组织好投票选举的宣传报道工作。

2、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准备工作。

(1)召开筹备会议。通知本选区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体工作人员到会,研究、制订选举日投票选举实施方案,对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流动票箱)的布置、宣传发动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核实选民人数(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日前选民变动情况)、组织选民参加投票(要事先掌握在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投票、流动票箱投票以及委托投票的人数)、办理外出选民书面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等问题一一进行研究布置,动员全体选举工作人员全力以赴,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工作,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2)向选民全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使选民对候选人知人、知名、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3)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选民积极参选。使每一个选民明确参加选举的重大意义,投票选举的法律规定,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进行投票选举的具体方法等。

(4)安排各选民小组推选监票、计票、唱票人员,报选举委员会。

(5)拟定选举大会会议程序、投票站投票程序和流动票箱投票办法。

(6)组织培训监票、计票、唱票人员。组织其学习选举法、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章节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讲清投票、监票、计票、唱票的程序和方法,讲清违法监票、计票、唱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其明确分工,分别提出严格要求,保证投票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7)印制选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分别由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的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选区的选民人数统一印制。为便于区分,可以使用两种颜色的纸张印制。选票要由专人负责,做到张张选票准确、清楚、整洁。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要认真核对,不得有误。选票上应写明县、乡选区的名称,应选名额,候选人名单应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在选举日前一天,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根据核实的选民人数(含委托投票的选民数),将选票分发给投票站、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的负责人。分发时要当面清点、签名,当场密封盖章,到选举日由监票人当众拆封,核对无误后再发给选民。

(8)布置投票现场。投票站应悬挂“××选区第ⅹ投票站”字样的横标,并张贴标语口号和投票程序等。

选举大会会场要庄严、朴素、隆重。悬挂会标,有条件的选区可悬挂国旗、彩旗及标语和投票程序等。

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应设在便于选民参加选举的地方。根据选民生产、工作和居住状况,一般可以在一个选区设立若干个投票站。

3、选民小组的准备工作。

选民小组长召开选民大会,宣传参加选举的意义,宣布投票选举日期、地点、投票开始和截止时间;讲清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数、应选代表人数,宣布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宣布本选区选民人数,讲明只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才有效;宣读选举代表办法、填写选票说明和选民外出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规定。

二、投票选举

1、关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

(1)严格选票发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不同,选民人数多,投票持续时间长,通常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都是可以投票的,因此不可能一次性发放选票,一般是选民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为了保证选票有条不紊地发放,防止错发、漏发、重发,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至于是凭身份证,还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做好登记核实工作,保证准确无误。发放选票时,要在选民证及有关名册上注明“选票已领”。

(2)组织投票选举。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两种:一是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二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召开选民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选民大会要注意选择好会场,简化不必要的程序。选举时,投票站应张贴代表选举办法,说明选举注意事项,组织选民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将票箱密封,并在规定的时间里送交选举计票处统一计票。

另外,选民也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但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流动票箱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方式,由于其流动性的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选举委员会应当派出3名以上监、计票工作人员负责流动票箱工作,选票、票箱、名册分别由专人负责,事先由监票人员验箱、加封、上锁。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不得围观,以保证选民在秘密状态下写票,投票也要由选民本人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不能代写、代投。流动票箱的选票要和投票站、选举大会的选票一起,在监、计票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启封清点,一并计票。

(3)为选民写票做好服务。根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设立秘密写票处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时增加的新规定,以保障选民能够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投票意愿,使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落到实处,保证选举的公平和公正。投票人在写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有干扰选民写票的行为。另外,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无法填写选票,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以及其他不能自己书写的情形;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是委托人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自己信任的选民代写选票。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帮助。

(4)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是选民投票的一种变通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严格加以规范。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投票要满足以下五个法定条件:①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是其他原因。②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③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委托无效。④接受委托有人数限制。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⑤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在委托书上加盖选举委员会公章或由选举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外,为了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5)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计票工作是确认选票是否有效、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以及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对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选举法和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亲属关系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以及有姻亲关系的人,也不宜担任监票人、计票员。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承担投票选举的组织服务工作。

2、关于选举有效与当选结果的确认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2)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

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二种特殊情况: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都必然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前一轮选举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定他们谁的得票数更多。

(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选举的延续,不同于重新选举。第一,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确定,不重新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实践中,有的地方提出: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是否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根据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精神,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当选要求适当放宽,即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当选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时的当选要求。实践中也曾出现:候选人在另行选举中,得票数仍没有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

另外,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在投票选举中获得法律规定上述当选票数,当选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当选是否有效,均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等确认公布。

三、投票选举的原则

投票选举是选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权利,法律程序规定严,民主程度要求高,必须依照法定原则和方法进行:

1、一人一票的原则。一人一票,是指出席会议的每位代表在一次选举任免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选举法第五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每位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登记,参加同一选区的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选举制度上的体现。一人一票原则,体现了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是完全平等的,这是为了保证人大选举的民主化、合法化,是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2、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是指投票人通过选票表明对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的一种选举方式,也叫秘密投票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投票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采用做记号的方式表达意愿;二是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不公开,并且亲自投入票箱,整个过程是保密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代表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有利于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同时这也是对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必要保障。为使无记名投票原则落到实处,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保障选民在不受任何外来影响的情况下自由投票,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诱导、观看和干预。选民不受任何干扰、完全自由、不受约束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性的表现之一,也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具体体现。因此,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选谁不选谁”必须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3、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时,候选人的人数必须多于应选名额。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选民可以在不同的候选人之间进行选择,有利于选民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在代表选举中,必须严格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选举是选举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4、按照选票张数、投票人数确定是否有效的原则。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5、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在计算候选人得票时,应按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宣布选举结果。直接选举中,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选,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全体”选民与“参选”选民是两个概念,不可混同。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撰稿: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