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按选区进行,正式代表候选人必须按照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与选民的见面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视为主动放弃。
2、每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见面活动中,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陈述,超过规定时间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
3、正式代表候选人在见面时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提问,并可以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等作出表态。但是,不得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的言论或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如有上述言论,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并终止其陈述。
4、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陈述、接受与会者的提问并回答问题,应当逐人分别进行。
5、正式代表候选人陈述的时间少于选举委员会规定时间的,其剩余的时间可以用于回答选民提问,但不得超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总的时间。
6、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回答选民提问时,如遇具有人身攻击等性质的提问,经主持人同意,可不予回答。
7、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因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等)不能参加与选民见面活动的,须事先向选举委员会呈报书面申请,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不参加见面活动。
8、正式代表候选人因故不能参加与选民见面活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一位选民(非选区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代为宣读相关他(她)自我介绍及陈述材料。被委托者可以记录选民的提问和建议,并转交给正式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回应。(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