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具体登记可按选民小组分头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在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
3、按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举日前的第21日为选民登记的最后截止日期。
4、进行复查核对,检查有无错、漏、重。
5、公布选民名单。
6、填发选民证。
实际上,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选举中,可以不再进行重新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来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出本选区的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区划调整幅度较大、新建厂矿企业或住宅小区较多、人口变化较大的地方,就要进行重新登记。
选民登记要与选举开始阶段的宣传发动同时进行。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发动选民主动登记。(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