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选举委员会
(1)组成
按照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和以往的做法,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一般可由5至9人组成,其成员可由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2)职责
①起草选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②管理选举经费;
③编写换届选举宣传提纲,组织各个阶段的宣传报道工作;
④协商提出参加选举工作的人员名单。制定培训干部及骨干方案,并组织实施;
⑤起草选举委员会的各种通知、文件;编写选举工作简报,编写选举大会主持人讲话和标语口号等,印发各选区统一使用;
⑥起草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具体计划方案;
⑦印制下发选举票证、选民登记表、委托书及其他选举报表;
⑧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处理选民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⑨经常深入选区了解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⑩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办理选民委托投票,开具或接收选民资格证明;
⑪负责填写选举的各项统计报表;整理选举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统计报表和印章等,由选举委员会移交给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保管、存档;
⑫起草选举委员会向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上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⑬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⑭协助县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2、选区选举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1)组成
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人选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2)职责
①受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本选区的选举;
②宣传贯彻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③组织选民登记和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工作;
④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和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及时进行调查,报选举委员会处理;
⑤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办理选民委托投票和选民关系迁入、迁出手续;
⑥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具体承办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
⑦负责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⑧投票选举结束后,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有效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⑨定期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⑩选举工作结束前,写出本选区选举工作总结,并将有关选举资料上交选举委员会。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