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城市检察院干警以耐心说服,真情感化促使一起民行申诉案息诉止争。该市长生村村民顾某,原有建筑面积122.80平方米的住房,拆迁后按政策获得新建房用地,2006年,顾某经章某介绍,将此地转让给非本村居民许某建房,土地转让款为2.2万元。
顾某与许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转让费待房建成后支付。顾某继子周某、小儿子顾某某和章某在协议书上签名作证。许某委托周某代为建房。2006年12月,周某建好房后交付许某,许某依约给付土地转让款2.2万元、建房费12.6万元。周某如数交给顾某。后因该地段地价急升,顾某反悔,于2010年8月将周某、顾某某、章某和许某告上法庭,声称土地转让之事他之前不知,是上述人员合谋骗钱,要求拆除房屋、返还宅基地并赔偿损失。
2011年6月,桐城市法院判决许某归还土地及房屋,由顾某补偿许某建房费用12.6万元,关于土地转让款2.2万元,因顾某坚决否认收到,因而判决由周某归还许某。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周某意外找到当年顾某收款后出具的原始收条,但顾某执意辩称收条是周某伪造。周某原本想申请笔迹鉴定,但因3万元的鉴定费而作罢,只得撤诉。为此,2011年底,周某向桐城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理该案后,该院民行科干警花费大量时间走访了顾某的子女、案件证人及周围村民了解情况,并对周某手里的顾某出具的原始收条进行了鉴定,认定是顾某所出。但民行干警们考虑到顾某已年逾八旬,和子女共同生活,因这场官司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已蒙上阴影,周某更表示要断绝父子关系。如果仅就案提出抗诉,不仅顾某颜面尽失,甚至可能老无所依。为此,该院干警多次主动找顾某谈心,谈亲情可贵、谈天伦之乐,在顾某生病期间,还特意上门看望。在该院干警的多次耐心说服下,最终顾某改变了态度与周某就土地款问题达成和解,周某主动撤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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