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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检工委开展社会调查 配合教育、感化、挽救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桐城检察院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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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内容。近日,针对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桐城市检察院关工委同志随同该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冒着严寒赶到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对他们的成长经历、涉案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王某、吕某、李某、潘某等人均为桐城市双港人,因看不惯新安渡人平时的“嚣张气焰”,遂商议欲给新安渡人“一点颜色”看看。

2012年6月30日晚,上述犯罪嫌疑人在练潭持械殴打了几名不相识的新安渡人,致其中一名被害人受轻伤。桐城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7日以犯罪嫌疑人王某、吕某、李某、潘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桐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桐城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吕某、李某、潘某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该院关工委同志、公诉科办案人员与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左邻右舍进行沟通交流。通过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成长经历、家庭教育背景等情况,分析诱发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对他们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尽可能地帮助他们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降低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审理,此次社会调查将会为法院正确处理案件和教育、感化、挽救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黄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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