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车的不断增多,电动车逆行、闯红灯等违章行为随处可见,很多人抱着电动车不是机动车的想法,无所顾忌。1月13日,笔者从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对因驾驶电动车撞死人的车主包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了公诉。
2012年11月6日6时,犯罪嫌疑人包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从桐城市区的厂里下班回家,因为天色较黑,视野模糊,未能注意路面情况,将同向的路边行人朱某撞倒在地致其重伤。朱某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由机动车造成,以为自行车、电动车发生事故后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办案检察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据此规定,该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既包括机动车驾驶员,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等,这起案件中的电动车驾驶人包某因此也符合此罪的犯罪主体。该案中的包某思想麻痹,未能谨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便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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