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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桐城一哺乳期妇女涉嫌盗窃 依法审查不捕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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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涉嫌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因尚在哺乳期,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2年10月23日伙同何某(现在逃)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居巢中路乐8酒店隔壁的一家水果店,周某先进入水果店,以购买香蕉为由吸引水果店老板的注意,何某随后进入店内趁机偷走水果店老板的手机。该手机为16G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其价值为4032元。

  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桐城市检察院侦监科在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2年6月4日生育一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的规定,婴儿的哺乳期为12个月,周某还处于哺乳期之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83条、109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逮捕但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鉴于本案犯罪情节一般,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桐城市检察院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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