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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取保候审 人性化办案效果好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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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伊始,桐城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员就遇到这样一件事情; 2013年1月15日,通过认真调阅在押犯罪嫌疑人汪某的体检表、病历、诊断书,并经查阅核实各项资料及跟汪某本人接触,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

桐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2年12月24日上午8时送押一名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汪某(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入所后称其胃病多次发作,吃不下饭,虽经所医多次医治未见好转。桐城市看守所先后于2013年1月12日、1月15日送汪某到桐城市立医院检查、医治,经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出血,需要及时住院治疗。

该犯罪嫌疑人虽是未成人,且病情较为严重,但是,以其病情而言,显然不符合取保条件。一方面,该犯罪嫌疑人是在刑拘期犯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即不属于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之危险性等情形;另一方面,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病况不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中的三十种疾病范围之列。但该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容不得耽误!怎么办!为了切实保障该汪某合法权益,不让病情加重,驻所检察官及时向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院领导认真听取汇报后,认为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综合本案特殊情形,为保障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监所安全,本着以人为本人性化办案原则,我院及时制作检察建议书并送达办案单位,建议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目前,汪某已被取保候审住院治疗。他为自已所犯的错误深感后悔,也对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关怀、温情执法心怀感激,并表示自已一定痛改前非,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方习为、张亮亮)

(原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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