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低保申请、认定作出严格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办法明确,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有享受低保的,需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如实申报备案。低保经办人员包括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今后,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以确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科学准确、民主评议记录详细完整、公示内容真实齐全、低保认定公平公正。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个别在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情节较轻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编:桐城网;(来源:新华网;记者: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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