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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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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桐城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桐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国家、省及安庆桐城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桐城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发放补贴,由其到桐城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桐城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桐城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桐城市建设局是全桐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桐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发改委、房改、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和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全桐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及实物配租房屋来源

第四条 本桐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人每月3元的保障标准发放。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局核定后,报桐城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核定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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