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司机王某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了取保后审保证金退还手续,王某也因醉驾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7月15日21时02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HWL51*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山路盛唐南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王某某拒绝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交警依法将其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二份,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1mg/100ml,超出醉驾值标准80mg/100ml两倍多,属醉酒驾驶。 8月23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