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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一男子:擅卖夫妻共有房 后法院宣判无效

2015-02-08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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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后因迟迟不能交房遭购房人起诉。6月3日,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今年1月份,被告汪某瞒着妻子江某,与原告黄某、仇某之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面积为93.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两原告,协议价格7万元,并代江某在协议上签名。由于汪某没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和江某全面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汪某在未取得江某同意或授权,事后亦未得到江某追认的情况下,在协议上代为签字,属无权代理。另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买受方明知江某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仍然与汪某签订协议。且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因此买受人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情形。法院遂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方岱宗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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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桐城网;稿源:http://www.tcnews.cc/system/2013/07/01/006325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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