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未成年人抢夺别人食物致使被害人轻微伤。26日,桐城市检察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角度出发,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抢劫罪的刘某、曹某、胡某三名犯罪嫌疑人。
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桐城市一个超市买零食,此时被害人程某也在该超市购物,三犯罪嫌疑人吃完自己购买的食物后仍然感觉饿,便产生了抢程某购买的食物的念头。三名犯罪嫌疑人尾随在返校的程某后面,胡某和曹某将程某打到在地后,将其手中购买的食物抢走,接着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曹某、胡某逃离现场。
桐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抢劫罪,但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两人还是学生);另外,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三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韦奇兵、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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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桐城网;稿源:网址http://www.cntour2.com/viewnews/2013/08/28/5a7g3II7tUO4XZJNZlCZ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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