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琚某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四轮汽车上路肇祸一案做出事故认定,琚某负本起事故全责,罚款1200元。
2017年5月1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上路行驶的封闭式电动车依法取缔,依规处理。可琚某无视法律法规,于2017年8月5日9时35分,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汽车沿桐香路行驶至桐香路5公里800米处掉头时,与同向张某驾驶的皖HJM71*摩托车碰撞,致摩托车乘坐人汪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
事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仔细勘察现场,固定证据,认为琚某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时,影响其他车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罚款1000元、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行为罚款200元,合并罚款1200元。(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宣传教育室姚笃留139658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