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市检察院起诉了四名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得到湖北某公司的允许下,便擅自委托桐城的刘某制造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后刘某又找到了赵某、张某帮其制作包装袋。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生产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时,生产商必须核对是否有商标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委托生产合同等文件;但是李某在委托生产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手续,刘某便接下业务,刘某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手续便委托了赵某、张某,赵某、张某也没有要求提供手续便接下业务。桐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未得到许可便委托制造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刘某、赵某、张某在没有任何有效手续便接手业务,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四人的行为均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对四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我国刑法重点保护的权利,大家务必树立起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切勿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向该四名嫌疑人一样,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