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是一把双刃剑,福祸两相随,牢记交通法规,驾驶当谨慎。近日,桐城市发生了一起持C1类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致人重度颅脑损伤而亡的案件。
2017年3月11日晚7时3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取得C1类驾驶证),沿吕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KM+0M处(吕亭镇境内),撞到前方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汪某某(72岁),造成该汪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桐城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上有老下有小,家境不是太好,再加上死者年事已高,且肇事方愿意赔偿对方损失。因本罪属于过失犯罪,且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没有前科,出于人性化办案考虑,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希望双方能心平气和地解决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葛,并建议肇事方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此举让不懂法律的肇事方备受感动。随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且由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据此,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及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四)项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