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促进全省道路运输健康发展,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重新修订《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细则》共五章34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价格形式、定价遵循的原则等,与原《细则》相比,定价形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主要是将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形式由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体现了市场化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计价里程、票价构成等,与原《细则》相比,有两个地方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将农村道路客运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价格部门核定的票价内自行确定。二是放开了四类客运价格,即: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卧铺客车,开通高铁、动车组列车的设区市城区间客运线路(不包括所属县市客运线路),跨省运营的客运线路(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从事除农村道路客运以外的9座以下(含9座)小型载客汽车等客运价格放开,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或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具体线路由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着积极稳妥、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原则确定。
三是货运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四是为防止放开的部分线路出现操纵价格和价格垄断问题,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建立了汽车运价监测制度;本着公平、合法和诚信信用原则,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当放开的汽车运价明显上涨的,将采取约谈、提醒告诫或开展成本调查等措施进行干预,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串通定价和操纵市场价格的,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