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傍晚19时许,家住桐城市文昌街道交通村胡庄组女村民吴某某从范岗镇某工厂下班,驾驶摩托车搭载工友孙某某匆匆忙忙往家赶。因当时天色已晚,光线渐趋暗淡,车辆行驶至206国道1168公里处,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未开启警示灯的轻型自卸货车的尾部发生碰撞,致驾驶人吴某某本人身受重伤,车上乘坐的工友孙某某受轻伤,所骑摩托车严重损毁。吴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在桐城市人民医院死亡。
2016年3月29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货车车主驾驶人桂某某与死者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人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吴某某的丈夫甘某某及其子女曾与货车车主桂某某及其投保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展开谈判,虽经多方努力,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甘某某通过所在交通村书记找到市法援中心文昌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其代理诉讼进行索赔。
文昌工作站接受指派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先后前往市交警队、吴某某生前工作单位、车辆评估机构、孙某某住所地黄甲镇汪河村等处调查取证。同时,为争取死者亲属最大限度获得赔偿,工作人员还前往市国土局文昌分局、桐城市规划局、桐城市文都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调查收集证据,最终获得桐城市总体规划图及省政府正式批准文件。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位处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注:农村与城镇居民两者赔偿标准差距非常大)。
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经桐城市人民法院范岗法庭开庭审理,法庭先后两次主持调解,日前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及货车车主桂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甘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三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