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3月29日发生的两辆电动车碰撞事故作出处理,这是桐城市首例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
今年3月29日,张某驾驶豪狮牌无牌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至同安南路杨桥时,与对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无牌速派奇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韩某和乘坐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桐城市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 房晓帮)当时是电动三轮车是从杨桥这边从南往北行驶,是逆向行驶,对面来的这个电动助力车,电动助力车发生了碰撞。
事故发生后,桐城交警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车百日整治”行动,将事故双方电动车送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准进行勘验;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及相关理论进行检验;所得出的两车检测数据符合机动车标准,故定性为机动车。
定性后,桐城交警依法进行了处罚:驾驶员张某持C1证驾驶封闭式三轮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罚款300元记12分,韩某无证驾驶两轮机动车罚款300元。
(桐城市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 房晓帮)因为是电动助力车驾驶员是受了伤,所以我们把他做了属性鉴定,是已经处理完毕,按无证驾驶处理,那个另外的这个电动三轮车是也是做了属性鉴定,因为他是准驾车型不符,是我们把他,目前是扣十二分,按准驾车型不符,扣十二分,罚款已经到了位,处理完毕。
桐城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且在国家工信部门备案,有合格证,能在车管所入户的电动车,不买“非标”、“超标”电动车。
编后: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区分电动车和机动车相关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是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驱动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通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那什么样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呢?常见的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最高设计时速大多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不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时速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超过每小时50公里的就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