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司法鉴定,对3月29日一起事故中的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和二轮电动车事故案作出处理,两车均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驾驶员张某持C1证驾驶封闭式三轮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罚款300元记12分,韩某无证驾驶两轮机动车罚款300元。这是该市首例将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
3月29日22时5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同安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同安南路杨桥时,与对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导致驾驶人韩某甲和乘坐人韩某乙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车违法行为百日整治”行动,将事故双方电动车送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勘验、检测、检验、取证,根据两车检测数据,两车符合机动车标准,故定性为机动车。
桐城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且在国家工信部门备案,有合格证,能在车管所入户的电动车,不买“非标”、“超标”电动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