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之上数几好友以友情之名推杯换盏实乃人之常情,但凡事均得掌握一个度字。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10月19日晚上,黄某邀请包括被告人华某和受害人王某在内的数人,在位于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的某酒店309包厢就餐。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华某向受害人王某敬酒时,因受害人王某未将杯子中的酒喝完,被告人华某将自己手中的酒杯砸向受害人王某的左眼部,致受害人王某的左眼球受伤。经鉴定受害人王李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华某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华某的自首、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情节,遂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