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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受严惩

2016-03-04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姚笃留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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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一名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负次要责任,受伤康复驾驶员詹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詹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6年2月11日晚20时30分许,一中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在西郊公园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事故,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受伤。当事故民警赶到时,受伤驾驶员已被120接往医院治疗,民警仔细勘察现场后,火速来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后,民警果断对轿车驾驶员唐某、摩托车驾驶员詹某采取静脉抽血待检。
 
  事后,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监控,发现当晚20时22分许,唐某驾驶皖HT52*T小型轿车,沿同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康路龙眠西路路口南100米左转弯时,与沿同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詹某所驾驶的皖HAK66*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詹某当场受伤。从主治医生处得知,事故造成詹某右颧骨复合性骨折住院治疗。
 
  2月25日,民警收到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8mg/100ml,超出醉酒值80mg/100ml一倍多,属醉酒驾驶。民警根据现场及双方当事人情况,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网络收录
撰稿:姚笃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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